臭氧被服消毒机不作为

来源:西安维安实业有限公司    发布时间:20年01月02日
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08月31日发布“关于医用物理降温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” 

 国食药监械【2006】450号



第四十二条  臭氧被服消毒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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